易燃可燃装修用到的材料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用到的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个月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用到的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此,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二)室内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室内悬挂物,其燃烧性能是不是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四)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根据公通字〔2009〕7号文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组织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用到的材料等不法行为依法实行“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严格“三个一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认真落实“四整改”。即: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建立、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四)严格“三个一律”。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到“三个一律”,即: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逾期不改正,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对未办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月25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加强对公安、文化、工商、安监和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会开展检查、会发现隐患、会督促整改。
月26日至3日)。全市各级公安、工商、文化、安监、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所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查。对照整治范围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建档。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公安、工商、文化、安监、文化市场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3月1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并逐个填写《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用到的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检查登记表》。全市各级公安部门按照“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的要求,全力督促公众聚集场所消除火灾隐患,做到整治一家、放心一家,并将查封、停产停业的情况及时通告文化、工商部门。全市各级文化、工商部门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对公安部门通告的查封、停产停业场所及时进行复核,并依法查处。全市各地的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要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相关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月11日至4日)。全市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制订应急预案,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对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月10日至4日)。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期间的成功做法,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按照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各区县(自治县)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对不低于总数10%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实地抽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也要对所辖街道、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对不低于总数20%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实地抽查。对发现整治工作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要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抽查的单位要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分兵把口,齐抓共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是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一律”要求,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公安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合检查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整治工作,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文化、工商、安监和文化市场执法部门要分兵把口,各负其责,主动作为,积极参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格执法,强化服务。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工作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采取铁的手腕,坚决依法整治。要站在“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按照平和、理性、公平、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做好解释、思想疏导工作,并主动为公众聚集场所整改火灾隐患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制订切实可行、经济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统一。
广泛宣教,营造氛围。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新《消防法》宣贯工作,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举办消防安全培训,大力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发布消防安全管理公告和开展“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群众紧急避险能力。要加强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场所负责人掌握如何配置消防设施、如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使每名从业人员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五)强化督导,依法追责。全市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市政府部门包区县(自治县),区县(自治县)部门包街道、乡镇,分片包干,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整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停职检查。对工作失职特别是因易燃可燃装修用到的材料造成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月27日、3日、3月23日、4日、4月21日分别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和《××区(县)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用到的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月21日,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林夏,联系电线,传线,邮箱:附件:1.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用到的材料消防安全专
(五)综合掌握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代表我市向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安监总局草拟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一)参与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督促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管辖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
(四)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一)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娱乐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督促所管辖单位制定、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提高抗御火灾能力和水平。
(四)督导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对未办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的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六)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情况。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按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因已被我支(大)队依法。请贵单位依法吊销上述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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