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根据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中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一、商服用地。是指该宗地块规划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服务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的时间为40年。可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二、综合用地。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所构成的土地,即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业、居住综合用9地,科研设计、办公综合用地等。
三、住宅用地。传统意义上的住宅用地,有两层意义:一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二是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包括: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即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即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空闲宅基地,即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
四、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进一步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缝纫、工艺品制造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制造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五、其他用地。是指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一、划拨。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有效期的限制。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于承担公共项目的职责,国有企业与政府平台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科目常常会出现划拨土地。
二、出让。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1、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证券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指出: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法律法规,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哪些土地一定要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取:(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二)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五)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指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指“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由国家统筹跨省域调剂使用。其中“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土地增减挂钩”,增是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加,减是指农村建设用地指标的减少(主要是深度贫穷的地方),增减要挂钩,从以宅基地为主的村庄占地中腾出土地复垦,将这种“耕地的增加”作为指标卖给建设用地紧缺的城里,城里购买了多少指标,就能增加利用多少耕地,将这指标一增一减进行跨区域挂钩。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体开展农用地、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等,对闲置、利用低效、生态退化及环境破坏的区域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治理的活动。
第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农用地转用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市建设总体设计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确认农用地能够适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第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四、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第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第六、各级政府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机关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第七、办理征地手续。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第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第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第一、生地。国土局尚未出让、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第二、毛地。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第三、净地。已完成拆除,地面平整,并且不存在未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的土地。第四、熟地。经过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投入,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
土地一级开发,指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使之成为净地,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土地平整),【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土地平整)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规范的一级开发主要子工作阶段包括取得授权、完成立项核准、融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取得征地批复、取得拆迁许可证、完成拆迁、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取、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移交、供地验收、成本与地价审核、土地入市交易和一级市场投入回收。在真实的操作中,这些节点在时间上存在交叉性。
一级开发项目模式具体可细分为八大类:旧城改造项、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厂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心城区棚改项目、一次性招标棚改项目、土地开发棚改项目。虽然项目模式名称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实际中有些模式只是由于历史问题造成项目模式发生明显的变化,项目性质并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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