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议,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正后的国徽法第七条规则,本法第六条规则的组织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明显方位运用国徽图画。网站运用的国徽图画规范版别在我国人大网和我国政府网上发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督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作业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组织、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则应当运用刻有国徽图画印章的办事组织,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则应当运用刻有国徽图画印章的其他组织;
(三)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督查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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